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一一二二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戊○○
被 告 庚○○
輔 佐 人 己○○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三
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