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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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即原告)
被上訴人  甲○○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21,504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金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智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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