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342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7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黃美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玖仟參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陸萬玖仟伍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一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賠款收據暨債權移轉證明
書、賠款接受書、債權移轉通知存證信函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