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90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 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聲請人即債務人 蘇添榮 代理人 王叡齡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除遇例假日順延外,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擔任冷凍工廠管理員,每月固定薪資為新台幣(下同)21,700元,名下無財產等情,業據其提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薪資袋在卷可證。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11,871元,分96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期八年,總清償金額為1,139,616元,清償成數為34.07%(1,139,616÷3,344,510*100%=34.07%),於每月15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可資變賣,其陳報每月支出生活必要費用為9,829元,合於內政部公佈之99年度高雄縣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上開必要支出尚屬合理。是債務人每月薪資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剩餘之金額已全數還與各債權人,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
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又雖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曾擔任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下稱自來水公司第七管理處)之技師,應領有退休金可清償債務,經本院院函詢該處與債務人,債務人確實曾任職該處並於民國96年8月1日辦理退休,領取一次退休金2,863,784元,惟債務人陳報,上開退休金部分用於清償債務,部分與友人 杜登寶 合夥投資失利,且友人避不見面並遭法院通緝,帳戶已無剩餘,有自來水公司第七管理處台水七人字第09900097320號函、債務人99年10月1日陳報狀、債務人合作金庫存摺內頁影本、本院檢察署通緝書附卷可稽。本院參酌債務人還款、投資等行為並非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明知有害各債權人故意為之,且依債務人存摺提款資料顯示,上開退休金於96年間已無剩餘,是債權人所主張債務人應以退休金增加更生方案清償數額,尚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每月清償數額│││││├────────┼─────────┼────────┤│國泰世華│498,318│1,769│├────────┼─────────┼────────┤│台新銀行│326,585│1,160│├────────┼─────────┼────────┤│中國信託│627,218│2,226│├────────┼─────────┼────────┤│聯邦銀行│288,074│1,022│├────────┼─────────┼────────┤│陽信銀行│247,819│880│├────────┼─────────┼────────┤│花旗銀行│565,532│2,007│├────────┼─────────┼────────┤│荷蘭銀行│202,767│720│├────────┼─────────┼────────┤│土地銀行│224,385│796│├────────┼─────────┼────────┤│華南銀行│157,481│559│├────────┼─────────┼────────┤│渣打銀行│206,331│732│├────────┼─────────┼────────┤││每月清償數額│11,871│├────────┼─────────┼────────┤│清償成數│34.07%││└────────┴─────────┴────────┘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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