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簡調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調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林昌團
      林**
      林**
      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昌團等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調解成
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08條第1項規定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
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
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判決所
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最高法
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等應將門牌號碼為新竹縣
○○鄉○○街○○號之房屋,於民國106年5月22日之分割繼
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登記予相對人
林昌團等人公同共有等語。核其法律關係須由法院裁判創設
、變更、消滅、形成,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
,揆諸首揭規定暨說明,應認不能調解,爰以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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