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城小字第14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蘇弘
被 告 黃嘉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573元,及自民國95年1月12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7%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
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
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60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57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金門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