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129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楊忠聲
被 告 張霖
上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被告姓名「 張祐霖 」,應更正為「張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