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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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除字第880號聲請人甲○○
樓之6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七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書記官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