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75號反訴原告即被告甲○○反訴被告即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反訴之標的,如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規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聲明求為判決:㈠反訴被告應返還反訴原告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及自民國88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反訴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反訴被告非法侵吞反訴原告斥資1,800,000元設立之兩家公司,用做詐騙集團在台分支單位,且數次集結暴力圍事份子脅迫當時正努力從事經營之被告,故當由反訴被告負起毀滅公司經營之全部責任,為此提起本件反訴等語。
三、查上開反訴為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之標的及反訴原告對於本訴之防禦方法,均屬不相牽連,揆諸首揭說明,應認為不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受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書記官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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