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83號上訴人 蘇素玉 上訴人與 蔡清郡 因102年度訴字第983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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