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3號聲請人 黃澤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隆市一信文教基金會章程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1,000元,並應由聲請人預納,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5條前段定有明文。是聲請人應預納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