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消債再聲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6號抗告人 梁寶興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28日本院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陳鈺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