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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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5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黃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叁仟柒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於95年5月20日許與聲請人訂立無擔保債務協商協議書,其中,協議書發生之原因為:信用卡、現金卡計2筆債權。其比例分別為:信用卡為83781元、現金卡35904元(現金卡部份已取得執行名義,故後不贅述)。
(二)按本人(即相對人)如對任一債權銀行未依本協議書清償,本協議書除第6條約定外,其餘約定視為無效,未到期部份視為全部到期,除不得再依協商機制申請協商外,各債權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辦理,此協議書第3條約定明文。經查,聲請人之原契約利率分訂:「約定年息為百分之二十,如有遲誤繳款或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情形則依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計收違約金」為此,如相對人毀約協議書,聲請人自有權依上開條款等逕行訴追。
(三)詎料,相對人自簽立協議書後,其後本息未償,現積欠本金為119685元。按原債權契約依比例分拆,其本金為83781元【計算式:000000-00000=83781】。故依協議書第3條約定暨原契約之約定利率、違約金,相對人應清償聲請人前開本息暨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釋明文件:協議書、原債權契約、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05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秀英│自104年9月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83781││日起││9│││元│├──────┼──────┼───────┤││││自民國(下同)│至104年8月31│年息百分之20│││││95年5月10日│日止││││││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秀英│自95年5月10│至108年8月31│按月計收600元│││83781││日起│日止│之違約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