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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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50號聲請人 陳彥沛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 陳建業 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陳建業(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號即新北市板橋戶政事務所)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彥沛為失蹤人陳建業(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失蹤人於民國99年5月3日經戶政單位通報警方協尋,迄今已逾10年仍未尋獲,現因失蹤人之子 陳品承 於108年12月間死亡,須辦理保險理賠相關事宜,爰聲請准予公示催告等語,業經聲請人到庭綦詳,並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等件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勞建保投保紀錄、個人就醫紀錄、入出境資料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之結果,均查無相關紀錄,此有勞保投保查詢紀錄、健保WebIR查詢紀錄、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復經本院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協尋結果,據覆略以:本分局派員至新北市○○區○○街○○巷○○○○號查訪,惟該處無人回應;再查失蹤人口系統,失蹤人於99年5月3日通報失蹤後至今皆未有尋獲紀錄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09年8月5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93877701號函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在卷供參。綜上調查,聲請人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揆諸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所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張瑋庭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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