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 昱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泳德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上訴人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本院新址:新竹縣○○市○○路○
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