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360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8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建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6年度毒偵字第849號)。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核被告林建良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
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2、累犯:被告林建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妨害兵役
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嗣經定
應執行刑及接續執行後,被告於102年7月20日假釋期滿
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為證,其於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刑事
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
竟仍不知戒惕,再度違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罪,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
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
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
人,所生損害非大;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
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
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郭春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849號
被告林建良男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弄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羈
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建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0年度
聲字第13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7月30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2年7月20日保護管束
期滿視為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悟,於106年1月20日23時許,
在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弄0號住處,以玻璃球燒烤
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21)日上
午,在新竹縣竹北市中華路與三民路口遭警盤查,經林建良
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始知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建良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2月14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報告編號:0000000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
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檢體編號:北106071)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檢察官洪明賢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