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7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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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7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7166號聲請人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玉峰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陸萬叁仟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 李福龍 、 詹雪霞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鈞院逕對相對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