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5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5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58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林洋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叁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林洋嘉於民國94年6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
Cash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1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846元及費用8794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約定條款有關循環信用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詹東益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558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洋嘉557│自民國09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49698│0000000000│01月16日起││點六三│││元│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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