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4號上訴人即原告戊○○
甲○○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本院民事庭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4,6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95047臺東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李芳南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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