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5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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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363號
原   告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陳亞克
被   告  林亭君
       趙林銘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
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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