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65號
原   告  林麗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鶴仁 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陸拾
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
院以102年度司促字第38550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3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36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上揭裁
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淑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