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05號原告 孟慶莉 被告 莊石樹 被告 王春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