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0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八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七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丙○○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五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九七00五二0七號),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具保人甲○○因被告丙○○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法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日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於同署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二八六四號案件執行時逃逸,有同署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乙○慎寅九十八執字第二八六四號,受送達人姓名為甲○○之通知暨送達書影本一份(應到日期:九十八年四月九日上午十時)、同署拘票暨拘票報告書二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二份、保證金收據影本一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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