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4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號││││案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1│不能安│罰金新臺幣│97年9月25│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11月6│││全駕駛│陸萬元,如│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7年│日判決、97│││動力交│易服勞役,││署97年度速│度交簡字第│年11月28日│││通工具│以新臺幣壹││偵字第4057│5661號│確定│││罪│仟元折算壹││號││││││日│││││├─┼───┼─────┼─────┼─────┼─────┼─────┤│2│不能安│罰金新臺幣│97年8月30│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8年2月23│││全駕駛│肆萬元,如│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8年│日判決、98│││動力交│易服勞役,││署98年度撤│度交簡字第│年4月6日│││通工具│以新臺幣壹││緩偵字第17│617號│確定│││罪│仟元折算壹││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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