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694號聲請人 洪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芳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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