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688號原告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文隆 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貳萬玖仟壹佰零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伍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張谷輔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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