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0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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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0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О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八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單伍拾壹張、倍數表貳張、傳真機壹台、計算機壹台、帳冊壹本,均沒收。
事實一丶甲○○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二月間起至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止,提供其台中縣○○鄉○○路○○○號住處二樓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營俗稱六合彩賭博,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在上開處所,簽選號碼核對由香港政府發行在每星期二、四開出之六合彩號碼,連續以如附表所示之方法(起訴書漏載附表編號五、七之賭博方法,應予補充)賭博財物牟利。嗣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十七時三十分許,為警在其上開住處查獲,並扣得甲○○所有經營六合彩賭博犯罪用之簽單五十一張、倍數表二張、傳真機一台、計算機一台、帳冊一本等物。
二、案經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及偵、審中供承不諱,並有當場查獲其所有供簽賭用之簽單五十一張、倍數表二張、傳真機一台、計算機一台、帳冊一本等物可資佐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甚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查被告意圖營利,提供上開場所,聚眾賭博,且身兼決定勝負於偶然變數之賭徒身分,與其他簽賭者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對賭,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於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前多次接受簽賭之行為,均係當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犯行之接續行為。又其於每期開獎前接續行為中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以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係一行為觸犯前開三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其先後經營多期,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勤奮自勉,經營六合彩賭博,供人簽賭,以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助長社會僥倖心理,使人廢時失業,易趨於遊惰,嚴重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及經濟秩序,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之利益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簽單五十一張、倍數表二張、傳真機一台、計算機一台、帳冊一本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供經營六合彩睹博所用之物,業據其供認在卷,應皆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丶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順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國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附表:
編號俗稱賭博方法一二星設0一至四十七之兩位數號碼四十七個,每支簽選兩個號碼,直
接核對每週二丶四香港六合彩開獎六個號碼,簽中其中兩個即為中獎,賭客每簽一支賭資從新台幣(下同)十元至五百元不等,簽中者,由被告給付五十二倍之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被告所有。
二三星設0一至四十七之兩位數號碼四十七個,每支簽選三個號碼,直
接核對每週二丶四香港六合彩開獎六個號碼,簽中其中之三個即為中獎,賭客每簽一支賭資從十元至五百元不等,簽中者,由被告給付五百三十倍之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被告所有。
三四星設0一至四十七之兩位數號碼四十七個,每支簽選四個號碼,直
接核對每週二丶四香港六合彩開獎六個號碼,簽中其中之四個即為中獎,賭客每簽一支賭資從十元至五百元不等,簽中者,由被告給付七百二十倍之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被告所有。
四港特設0一至四十七之兩位數號碼四十七個,每支簽選一個號碼,直
接核對每週二丶四香港六合彩開獎之特別號碼,賭客每簽一支賭資從十元至五百元不等,簽中者,由被告給付四十二倍之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被告所有。
五港特碰設0一至四十七之兩位數號碼四十七個,每支簽選二個號碼,直
接核對每週二丶四香港六合彩開獎六個號碼,如與特別號及另六個奬號中任一號相同,始為中奬,賭客每簽一支賭資從十元至五百元不等,簽中者,由被告給付五百二十倍之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被告所有。
六台號設00至九九之兩位數號碼一百個,每支簽選一個號碼,約定與
每週二丶四香港六合彩開獎之六個獎號依序取個位數交叉組成五個二位數號碼其中一個相同時即為中獎,賭客每簽一支賭資從十元至五百元不等,簽中者,由被告給付依倍數表所示不等倍數之彩金(約自八倍至三十五倍),未簽中者,賭資悉歸被告所有。
七特三設000至九九九之三位數號碼一千個,每支簽選一個三位數號
碼,約定與每週二丶四香港六合彩開獎之六個獎號依序取第三、
四、五奬號之個位數組成之一個三位數號碼,如簽號碼與之相同時,即為中獎,賭客每簽一支賭資從十元至一百元不等,簽中者,由被告給付二百倍至六百倍之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被告所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已提高十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罰金部分已提高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