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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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0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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