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323號原告 金溥聰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
李瑞玲 律師被告 馮光遠 訴訟代理人 張靖雅 律師複代理人 黃帝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一週內,具狀就被告有公開發表原證六所載言論之主張,聲明證據;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一週內,具狀陳報指稱原告指導公民記者陪訓、介入公共電視董事會之依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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