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00號上訴人即被告 胡彩秀 被上訴人即原告金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依照原告於系爭房屋全樓層之交易價值新台幣(下同)1億600萬元為基礎,計算本件訴訟請求4樓之部分應計為2120萬元(10600萬/5,卷1第172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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