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85號上訴人 湯民 雄
湯民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古新 民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肆仟壹佰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