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康珮漪康懿薰 代理人于 維中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聲請人請說明自任職於昇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如薪資轉帳存摺、薪資單影本)。並請說明為何任職寶大國際企業未滿二個月即已離職?
二、聲請人僅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為新台幣41,272元,請敘明各項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扶養費等)之支出金額及提出相關單據,又如有房屋租金之負擔,亦併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另請說明為何二名子女之扶養費用需高達3萬元?請提供相關支出單據供核。
三、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配偶如有分攤子女之扶養費用?亦請說明分攤比例及方式。
四、請說明聲請人配偶 于維中 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服務單位、服務地址、月薪各為如何?及配偶是否負有債務?如有請說明債務性質及金額?並提出配偶于維中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101年度至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育兒津貼、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房屋津貼)?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六、請陳報財產目錄(如不動產、動產、存款、股票、基金、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等)。
七、聲請人陳報每月薪資收入新台幣2萬元,惟每月必要支出高達新台幣29,500元(不含額外費用11,772元),收入顯已不足支應必要支出,請說明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及擔保該方案之履行?
八、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最新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債權人清冊(白底有藍綠色圓形圖案者),並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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