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小上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話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九十三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提出上訴理由,逾期未為補正,即依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如揭示所違背法令之條項,或有關解釋、判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蕙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