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八三號
原告興得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泰鋒 律師被告藍與白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四樓之二訴訟代理人 徐玉蘭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廿八號十一樓之七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光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B書記官林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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