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度交訴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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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交訴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一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澄潔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莊鎮遠法官王以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