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交付表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九六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彭上華 律師被上訴人乙○○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二六五巷十一號六樓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 律師
黃秀香 住台北市○○○路○段○○號三樓之一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表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陳介源~B法官洪慕芳~B法官蔡文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蔡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