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二號
原告欣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丁○○被告丙○○訴訟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承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呂超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