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自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自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О八О號
自訴人甲○○(台北市代理人 鄭炎生 律師被告丙○○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國華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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