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小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員小字第7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謝明君
       簡旻毅
被   告  黃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本金新臺
幣貳萬伍仟零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本金部分自民國九
十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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