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黃龍德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717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5月8日上午9時11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16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航代
書 記 官 鄒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
玖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
十二月二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鄒秀珍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