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海商簡字第2號
原 告 成岳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俊燊
訴訟代理人 楊餘慶
被 告 台灣威凌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渡邊崇之
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五日上午九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