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263號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銅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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