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28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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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289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敬諺企業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敬諺企業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戊○○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2.請提出債務人丙○○、丁○○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