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25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255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25號,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上訴人即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減刑為6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1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以量刑過重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惟查被告為累犯,原審量刑並無偏重,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仲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