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聲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聲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九五號C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甲○○因毀損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由檢察官聲請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曾平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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