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易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六七號
上訴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黃仁松法官黃憲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玉珠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