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交上易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交上易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四七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啟勳 右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一六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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