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二一○三號
原告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盛雄 訴訟代理人 郭嵩山 律師
賴建男 律師複代理人 郭淑萍 律師
郭育慧 被告交通○○○區○道○○○路局法定代理人 楊欽耀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縣泰山鄉黎明村半山雅七十號,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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