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八七號
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官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