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勞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九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華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 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如左:
主文原判決應補充第三項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漏未宣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而有脫漏之情形,爰補充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振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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